网站政策
习志野市立第三中学用地方针
1 关于版权等
本站所有内容的著作权归习志野市立第三中学所有。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和未经授权的链接。
2 免责声明
在我们学校,我们密切关注该网站。但是,对于用户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此外,本网站上的信息可能会被更改或删除,并且在网站运营方面可能会暂停或停止本网站的运营,恕不另行通知。请注意。
3 关于习志野市立第三中学的网络使用
本网站的信息发布基于下述“习志野市中小学互联网使用指南”。
习志野市小学、初中、高中的网络使用指南
(影响)
第一条 本纲要规定习志野市小学、初中、高中(以下简称“市立学校”)使用互联网的必要事项。
(手术)
第 2 条 互联网的运营通过习志野市教育委员会管辖的中心服务器(安装在 JCN 船桥习志野)进行。
(连接形式)
第三条 互联网采用有线电视线路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对于用户)
第四条 使用互联网的对象如下。
(一)市立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2) 教育机构工作人员
(3) 在市立学校就读的儿童
(四)经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
(目的)
第五条 学校互联网设施的使用,应当以改善和提高教育环境质量为目的,以加强信息教育,培养儿童和学生的信息利用能力为目的。
(使用基础)
第六条 在使用设备时,为达到第五条的目的,在积极使用设备的同时,让儿童和学生了解信息伦理和对信息的适当判断、互联网的特点以及相关人员。应努力保护个人信息。
(使用形式)
第七条 互联网的主要使用方式应当载明下列各项。
(1) 信息的发送和接收
在教育活动中通过电子邮件和主页发送和接收信息
(2) 信息检索与收集
在教育活动中通过电子邮件和主页搜索和收集信息
(三)交流与信息交流
国内外教育机构在教育活动中的交流与信息交流
(4) 制作教材
使用互联网的功能,使用收集的信息搜索和创建教材
(5) 其他
校长认为对教育活动有用的用途
(运行管理)
第八条 校长(管理员)对学校互联网的正常使用和运营负责。
2、学校校长在使用互联网时应指定一名互联网运营经理(以下简称“运营经理”)。
运营经理将执行以下任务。
(1) 连接互联网的ID和密码管理
(二)信息传输及其媒体相关数据的集中管理
(三)互联网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
(4) 处理和删除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5) 操作记录簿管理
(6) 对收到的电子邮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处理
(七)管理员认为必要的其他工作
(连接的设备)
第九条 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应当在下列项目中予以明确。
(1) 连接互联网的设备必须是校长认可的设备。
(二)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应当供公众使用,不得存储其他信息。
(3) 将在连接互联网的设备和使用互联网收集信息的设备上安装杀毒软件,并努力进行病毒检查。
(4)在让学生使用互联网时,必须注意防止他们无意中接触到可能妨碍学生健康发展的信息。
(制定指南)
第十条 校长应确定学校使用互联网的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指引”),并向教育委员会报告。
(打开主页)
第十一条 打开主页时,应规定下列事项。
(1) 开设目的
可以出于以下目的设置主页。
A. 教育活动的公共关系
B. 教育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公布
C. 教育活动信息交流
D. 学校间交流信息交流
校际合作学习
(2) 开业地点
学校利用习志野市教育委员会设置的万维网服务器设置主页。作为一般规则,它不应由私人提供商等外部组织打开。
(3) 主页建立主体
学校主页将主要由学校设置。
(个人信息的传播及其范围)
第十二条 传播儿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本人及监护人同意为原则。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儿童和学生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在下列项目中明确。
(1) 原则上不发送姓名。但是,如果校长认为有必要进行教育,则可以使用该名称。
(2) 使用照片时,如果具有教育意义,可以发送。在这种情况下,请注意不要识别个人,例如拍摄集体照。
(3) 此外,地址、电话号码、出生年月日、爱好等个人信息不得传输。但是,在识别对方的电子邮件中,可以根据需要发送地址、电话号码、出生年月日、爱好等。
(提供信息的许可)
第十三条 处理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 在互联网上提供儿童学生的个人信息时,要求儿童学生及其监护人在附件表1中提供,并在附件表2中提供同意。
(2) 获得向毕业生、PTA、学校工作人员等提供个人信息的书面许可。
(3) 同意提供信息时,提供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征得本人和监护人的同意。
(5) 链接到其他用户的主页时,在获得校长许可后,获得链接目的地的许可。
(6) 允许来自其他用户主页的链接时,请获得校长的许可。
(澄清版权和转载条件)
第十四条 在互联网上设置主页时,必须在主页上明示禁止擅自复制、限制、版权等必要事项。
(禁止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我们在使用互联网时,应本着用户相互信任的原则,努力接收和发送信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侵犯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或对其他用户或他人造成不利或损害的行为,例如与系统入侵或破坏有关的行为。
(2) 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校长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A.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B. 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
C. 侵犯第三方版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
D. 邀请或伤害第三方或导致歧视的内容
O 其他被判断为不适合作为学校向不特定数量的人讲的信息的内容
2. 校长和网络管理员发现前款所列事实时,可以删除该信息。
3 儿童和学生发送的信息将在校内收集,并经校长批准后发送到校外。
4 孩子直接使用互联网时,必须获得网络管理员的许可,并在导师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对网站上发布的项目的指示作出回应)
第十六条 收到本人或者监护人要求更正或者删除所发布的儿童、学生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当著作权人要求提供与第三方作品有关的信息时,同样适用。此外,如果发布信息的内容被读者等指出,管理者和相关教职员工将及时讨论,然后与习志野市教育委员会协商采取适当措施。
(考虑使用儿童和学生)
第十七条儿童、学生在使用互联网时,儿童、学生在发送信息时,不得邀请、伤害他人,并考虑作者、肖像权、知识产权。充分指导使用网络的基本道德和方式,例如发布个人信息的危险性,努力确保儿童和学生能够正确理解自己作为信息发送者的意识和责任。此外,如果学生收到冒犯学生的信息,如被他人邀请或通过电子邮件伤害等,将被指示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咨询。
(互联网使用标准审查)
第十八条 必要时对本大纲进行审查。
补充规定
本大纲将于 200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